曝光台|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08-17 22:24:0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刷单炒信、假冒知名品牌、旅游市场价格欺诈、预付费违法、销售“假”牛羊肉、销售拼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等15类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辖区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01

北京康元中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用语案

2022年12月4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通过该机构官方微信小程序“北京康元中一”发布虚假夸大的宣传广告。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多款产品只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和药品,却在广告中宣传其有保健功效,明示或者暗示其产品有疾病治疗功效。由于该网站是当事人自己制作,故无法计算广告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北京灵途酷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7月1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SDH08Z新大洲-本田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抽样2辆,其中备样1辆,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验,车速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销售4辆,其中含备样1辆,进货价格2300元/辆,销售价格3300元/辆。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65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75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北京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2月2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接受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洋溪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洋溪贡米”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9月4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洋溪贡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经核实,当事人提交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志》复印件所记载的关于“洋溪贡米”的内容与国家图书馆馆藏的上述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国家图书馆馆藏的上述书籍并无“洋溪贡米”的记载,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述材料系伪造所得,属于虚假材料。

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分别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及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北京博宏科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3月2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自设网站一级页面上传“合作伙伴”的相关内容,宣传国家电网、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航天综合技术研究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23家单位图标,称其为上述单位的“合作伙伴”。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与宣称的23家单位存在合作伙伴关系的证据材料。中国航天综合技术研究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清华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等单位回函称与当事人不存在合作伙伴关系,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 5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5

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商标侵权案

2023年1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转线索。当事人销售的蛋黄软饼(椰奶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3”、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2”,均高于保准指标“≤1”,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2年4月29日,食品生产企业对上述蛋黄软饼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生产及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产品对比照片等证据材料,经审核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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